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婴健康,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孕产妇、新生儿及婴幼儿的保健管理活动。
第二章 孕产妇保健管理
第三条 孕产妇应当接受产前检查,包括孕期保健指导、孕期筛查、孕期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等内容。
第四条 孕产妇应当接受产后恢复和哺乳指导,包括产后身体恢复、哺乳知识、母乳喂养等内容。
第五条 孕产妇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指导,包括心理咨询、产后抑郁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三章 新生儿保健管理
第六条 新生儿应当接受新生儿筛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新生儿病种筛查等内容。
第七条 新生儿应当接受新生儿护理指导,包括新生儿喂养、新生儿常见疾病预防等内容。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管理
第八条 婴幼儿应当接受常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头围等指标的测量。
第九条 婴幼儿应当接受疫苗接种,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免疫程序表进行接种。
第十条 婴幼儿应当接受营养指导,包括合理膳食、添加辅食、预防营养不良等内容。
以上是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促进人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