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工商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细则》,旨在规范确有专长人员的评定、考核和使用。
1. 评定条件
确有专长人员的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习专业与所从事工作相符;
(2)在本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技术、业务、管理水平;
(3)在本领域内有突出的业绩、成果或者专利等知识产权;
(4)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考核方式
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
(1)考核成果:考核对象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
(2)考核能力:考核对象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素质;
(3)考核业绩:考核对象在工作中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
(4)考核潜力:考核对象在未来发展中所具备的潜力。
3. 考核周期
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周期为1年,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或者调整确有专长人员的依据。
4. 使用范围
确有专长人员主要用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重要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科研开发等方面。
5. 奖励机制
对于评定为确有专长人员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荣誉、职称等方面的激励。
6. 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当建立确有专长人员的档案和管理制度,定期对确有专长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不符合评定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确有专长人员应当予以取消评定或者调整岗位等处理。
7. 结语
《北京市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确有专长人员的评定和使用,提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