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校生、职业培训学员等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认定内容
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注册;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换证;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证;
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注销;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审。
三、认定标准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标准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2.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标准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并发布。
四、认定程序
1.申请人到指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认定费用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并发布。
六、认定效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联系方式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99号
联系电话:023-67891234
网址:www.cqzk.com
特此通知。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