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规则,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什么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中心颁发的,针对某一特定职业或技能领域的能力水平认证证书。其证书编号规则应当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相一致。
二、证书编号规则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规则应当采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即:
- 证书编号应当由18位数字组成;
- 前6位为地区代码;
- 第7-14位为证书持有人的个人编号;
- 第15-16位为证书类型代码;
- 第17位为证书版本号;
- 第18位为校验码。
三、地区代码规则
地区代码规则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
- 第1-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 第3-4位为地级行政区划代码;
- 第5-6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四、证书持有人个人编号规则
证书持有人个人编号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 2261的公民身份号码,其中:
- 第1-6位为证件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 第7-14位为出生年月日;
- 第15-17位为顺序码;
- 第18位为校验码。
五、证书类型代码规则
证书类型代码规则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 16915的职业资格证书分类与代码,其中:
- 第15-16位为证书类型代码;
- 具体代码应当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类确定。
六、证书版本号规则
证书版本号规则应当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其中:
- 第17位为证书版本号;
- 具体版本号应当根据证书管理中心的规定确定。
七、校验码规则
校验码规则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 17710的公民身份号码校验码,其中:
- 第18位为校验码;
- 校验码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国家标准GB/T 17710的规定进行计算。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确保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