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规范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本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本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委托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2.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应当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包括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职业技能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鉴定等。
2.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应当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对应。
五、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1.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评定等环节。
2.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六、职业技能鉴定结果
1.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鉴定对象。
2.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应当公示。
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1.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鉴定对象或者单位承担。
2.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应当公示,并且不得高于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