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医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章 医师的基本义务
第三条 医师的基本义务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遵守医德医风,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医疗秘密。
第四条 医师应当尊重人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不歧视任何患者,不侵犯任何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医师应当尊重生命,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常识和实践经验,不得从事违反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医师的执业行为
第六条 医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医疗活动。
第七条 医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不得从事与医疗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八条 医师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医疗水平。
第四章 医师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医师应当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承担医疗风险,不得推卸责任。
第十条 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医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 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 从事与医疗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的行为;
- 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
- 虚假宣传医疗技术或者治疗效果的行为;
- 伪造、篡改、买卖、出租、出借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和病历等医疗文书的行为;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