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新要求!

2021年6月27日 发表评论

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新要求!

前段时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注册条件和内容

注册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3.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内容

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执业单位为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注册程序

提交申请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按照注册管理机构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1);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

4.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5.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6.近6个月2寸免冠证件照片;

7.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表或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证明。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1年后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以所在地区注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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