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共同印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由人社部门(含其他部委)备案的评价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
发证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
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
证书印制
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中国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站:(http://jndj.osta.org.cn)。
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网址和证书印制流水码。
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证书内容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确保翻译规范准确。
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议采用A4纸大小(210mm×297mm)规格、单页形式。
证书填写
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
不含“工种/职业方向”的
“工种/职业方向”后填写“--”
不得为空
“职业技能等级”填写
“中文数字+级/等级名称”
如“一级/高级技师”
证书照片处需粘贴或打印
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照片
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职业方向、级别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信息一致。
证书用印
证书上应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参见“参考样式(一)”。
由评价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加盖评价机构印章的同时,须加盖备案“分支机构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其中,评价机构印章在左侧,分支机构印章在右侧,参见“参考样式(二)”。
证书照片上可加盖评价机构钢印或分支机构钢印,钢印样式和内容应与印章一致。
用人单位(含分支机构)印章可用本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章。
注意事项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所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不再使用,新的证书样式参见本文所附图示。
上述证书样式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评价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样本(含印章内容)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