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国营养健康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颁发营养指导员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颁发对象
1.具有营养学、食品科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从事营养健康相关工作满2年;
3.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营养指导员培训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证书颁发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
2.经过资格审查和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3.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考核。
三、证书使用范围
1.营养指导员可在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场所从事营养健康相关工作;
2.营养指导员可为个人提供营养咨询、饮食指导等服务。
四、证书管理
1.证书为个人持有,不得转让、借用;
2.证书遗失、损毁等情况,需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补办;
3.证书被撤销或者失效,需立即停止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营养指导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营养指导员应当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3.对于证书颁发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七、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