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暴露需遵循的原则

2024年4月9日 发表评论

(1)自我暴露要在与来访者建立好倾听的良好基础上,过早地自我暴露并无用处。

(2)中等程度的自我暴露有更积极的效果,流露的太多或太少都不一定有效果。一些自我暴露表达了亲近,使来访者觉得咨询师值得信任。一些自我暴露为不善表达情感的来访者提供了一种角色示范作用。很少自我暴露的咨询师,会拉远与来访者的距离。过分流露的咨询师会被认为缺乏周到的考虑、自我中心、咨询关系边界模糊甚至是同样需要被帮助的对象,因此不值得信任。

(3)用于自我暴露的时间不能过长,语句要简洁。因为咨询师长时间的自我暴露会占用来访者的时间,一旦来访者看起来对咨询师的自我暴露反应不积极,就不再继续使用。更重要的是,在自我暴露以后,要确保谈话的焦点回到来访者身上,而不是停在咨询师这里。

(4)咨询师流露信息的深度和亲密性要在内容上与情感上与来访者相接近。

(5)自我暴露因来访者问题的性质、他的自我力量和人格健全的水平不同而不同。赫普沃斯等建议,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来访者,自我暴露的使用要非常严格和具体。类似的,西蒙尼(Simone)等发现,对于被诊断为人格障碍的来访者,尽量不使用自我暴露技术。具有自恋型人格障碍的来访者尤其不会对咨询师的自我暴露做出积极反应。因为自我暴露可能将焦点从他们的身上转移,构成对他们自恋的伤害,这很可能重演了他们过去与主要看护者的经历。不幸的是,那些自身的自恋问题未愈合的咨询师最有可能不恰当地和过多地使用自我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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